科右前旗大坝沟大禹工程队

XX与某某、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21民初5736号
原告:XX,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被告:科右前旗大坝沟大禹工程队。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个体。
原告XX与被告闫**、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科右前旗大坝沟大禹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以与三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