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理工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甘先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胜,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花园*栋****房。
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薇,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宝龙花园吉祥阁10F,系公司副总裁,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长沙理工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2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理工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尚有“潭衡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款在我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的收费权拍卖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