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新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理工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甘先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叶周,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靖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理工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乾坤,被上诉人长沙理工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邓叶周、甘靖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本案争议涉及的技术服务为潭衡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目标配合比设计,在《技术服务合同书》中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目的及技术要求等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系不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故原审法院无本案一审管辖权,原审判决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程序性规定,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7871元,退还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
代理审判员 潘 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杨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