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803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佳创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4TP1U,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聚源街50号7#栋1112-11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装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其,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佳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3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一、确认原告广州佳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其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佳创电梯有限公司返还安装工程款1675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佳创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其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元,反诉受理费345.63元,合计767.63元,由原告广州佳创电梯有限公司分担312元,被告**其分担455.6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3执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