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锦山建筑有限公司

高密市锦山建筑有限公司、中龙城建开发(山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锦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龙城建开发(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与玉泉路交汇处玉清大厦19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生,住高密市顺河北路南2059号10号楼3**401室。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锦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龙城建开发(山东)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4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2年11.15日、12.25日2023.1.15日、3.1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网银、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全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汽车三辆,系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0704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浚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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