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3368号之一
原告:广州鸿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长沙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苏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超,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珊,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度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EC103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广州鸿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度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鸿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鸿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鸿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财产保全费1,031元,由原告广州鸿彩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