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迅嘉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迅嘉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迅嘉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9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执字第0462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12/13号楼116室。
法定代表人严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迅嘉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金厦广场35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卢臣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7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