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13民初1215号
原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崔瑞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青,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滕州市木石镇尖山村355号。
原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316.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9316.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名为光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被告作为总包单位承建了烟台植物园景观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建设后,被告却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29316.31元。现烟台植物园早已建成竣工并面向公众开放,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
二、原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被告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2月1日前迳付原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