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崔瑞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桃路59-12号。
法定代表人:曲宝恒,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1民初1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述,案外人梁德伍向其出具盖有上诉人公司印章的收据一份。假如合同和收据真实存在,被上诉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任意罗列被告的目的是将该案保留在住所地,以达到便于诉讼的目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定购协议书》系其与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共同签订的,被上诉人将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非任意罗列被告。本案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烟台市福山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英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崔瑞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桃路59-12号。
法定代表人:曲宝恒,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1民初1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述,案外人梁德伍向其出具盖有上诉人公司印章的收据一份。假如合同和收据真实存在,被上诉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任意罗列被告的目的是将该案保留在住所地,以达到便于诉讼的目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定购协议书》系其与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共同签订的,被上诉人将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非任意罗列被告。本案原审被告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烟台市福山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烟台福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