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崔瑞荣,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1元、保全费1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尔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栾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