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辖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69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5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涉案房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上诉人的住所地亦在福山区,本案由福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虽涉及不动产(即房产),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系债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莱山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