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04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山区昌盛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蜀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蜀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杨以文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77号1号楼内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建筑面积:39.56平方米)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杨以文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建筑面积:39.56平方米)房产。
2、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蜀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莱山区昌盛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