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恢4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号附2号内1101-1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丛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武霖村。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烟台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烟台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由烟台竹林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万科御龙山B地块52#商业楼04号、10号两套房产,拍卖成交后已交付买受人,拍卖所得价款共计3932284.58元,扣除烟台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税费1966.1元后,剩余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6执恢4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林文江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于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