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564909981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路7号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住所:**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31002265818997,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经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7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王 军 香
审判员 才让**
审判员 马如古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美 玲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