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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564909981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路7号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住所:**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31002265818997,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经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7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王 军 香 审判员 才让** 审判员 马如古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美 玲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