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90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樱
人民陪审员 吴晓敏
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
书 记 员 朱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