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夏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22执1989号之一
杭州夏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2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夏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修复费用1236521.56元、鉴定和评估费129497.5元、厂房空置损失771231.03元及后续损失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9065.74平方米为基数按0.3636元/平方米/日计算至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744元、执行费237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本案诉讼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应收执行款290万元(首封),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款无法协助扣划到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浙A×××××、浙A×××××号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芜湖汇翔建设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10%股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到庭申报财产并告知法院目前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截至2020年7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19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章建安 审 判 员  余 水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