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夏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民申3033号
再审申请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夏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审判员  张玉环
书记员  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