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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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219号
原告: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859146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701室。
诉讼代表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瞿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伟、张弛,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03652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原转坝)。
法定代表人:许亚芳,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秋、李如音,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72元,减半收取18736元,由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可乐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章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