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破18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7月5日裁定受理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汇鸿公司管理人。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汇鸿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汇鸿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本院查明,2022年10月21日,汇鸿公司管理人将和解协议草案以书面形式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截至同年10月28日,管理人收回全部表决票。经管理人统计,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87.5%,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3.08%,该和解协议已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和解协议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