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9执4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859146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九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8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截止2020年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4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