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811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19栋3层342室荣恒企业孵化园023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F09E16。
法定代表人:马甲,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举,男,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大胡埠社区居委会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GURT1H。
法定代表人:朱晓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动车小镇昌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UJMJC2F。
法定代表人:申作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动车小镇昌德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99元,减半收取1104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