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正建。
委托代理人史海涛,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因吴裕金受伤引起的损失196448.53元及利息(以19644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98780.5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882.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邮政快递回执显示被执行人5月2日签收。
2、2019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19年4月29日、2019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5月6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5月5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5、2019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过程提出异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198780.5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许 浩
审判员 彭福亮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