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成都爱丽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402号

原告: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10号507房间。

法定代表人:顾正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向东,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付5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向东,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爱丽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四路78号14栋5楼附501、502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华,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文,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爱丽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18日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爱丽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成都爱丽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现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28元,由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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