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财保126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顾正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付**iv>

法定代表人:潘立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爱美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四路******附**iv>

法定代表人:康永明,职务不详。

申请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爱美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爱美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65014301818202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同方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爱美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十日,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润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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