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8588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春,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大街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顾正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驻地。
负责人:耿长军。
原告***与被告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