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常胜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丽水路**。
法定代表人:曹菊娣,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常胜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上塔路**内**
法定代表人:葛常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常胜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签收、未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因本案在案件审理阶段系公告送达,在执行阶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准确下落,并书面同意将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后再采取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9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决定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笔录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询问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有本金8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楠
审判员 黄德光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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