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菊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滕先爱,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土地证号码为夏国用(2012)第0**号国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号码为夏国用(2012)第0**号国有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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