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丽水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曹菊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珊,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桃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梓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