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91号
原告: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丽水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曹菊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珊,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4501室。
法定代表人:袁琳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2元,减半收取计3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福建
人民陪审员  常海明
人民陪审员  肖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隋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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