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丽水路51号。
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滕先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挽救可能,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夏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鲁14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鲁1427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张艳君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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