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菊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滕先爱,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国用(2012)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作出(2019)鲁1427破1号民事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夏国用(2012)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张艳君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