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820号
申请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丽水路**。
法定代表人:曹菊娣,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桃路**
法定代表人:赵梓序,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7930.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中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7930.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晓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