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纽菲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5891号
原告:济南纽菲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原告济南纽菲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纽菲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