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财保208号
申请人: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益丰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叶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述旗,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晋联合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法定代表人:柳耀风,总经理。
被申请人:尹志龙,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住莱阳市div>
申请人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晋联合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尹志龙银行存款4699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晋联合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尹志龙银行存款4699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