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02民初5354号
原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益丰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叶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述旗,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南海新区金海路东、滨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盛旭东,总经理。
原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述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烟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26898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2014年4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开发的文登市盛世海湾公馆室外亮化工程由原告为供货单位,并约定如若发生争议且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14年7月1日,原告实际为被告供货428980元,被告已经支付货款16万元,尚余268980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载明:项目名称:盛世海湾公馆室外亮化工程,甲方: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市盛世海湾公馆室外亮化工程由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供货单位,本合同总金额为:¥217860.00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捌佰陆拾元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014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盛世海湾公馆室外亮化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增补柱头灯工程量为单价:300数量:95,合计¥285000元。2014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载明:项目名称:盛世海湾公馆室外亮化工程,甲方: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市盛世海湾公馆室外亮化工程由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供货单位,本合同总金额为:¥16581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捌佰壹拾元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014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金额分别为116000元、110000元和86980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金额为116000元,合计实际供货的总价款为428980元。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4月22日收到被告货款100000元、50000元、10000元,合计收款16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898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条存根、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质证核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以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68980元,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时有效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68980元,并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被告文登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5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义斌
人民陪审员  吕爱涛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