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002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东海路2号(烟台市××街××购物中心××。
被执行人威海市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街道××街××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彩虹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鲁1002诉前调确180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2诉前调确18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