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财保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红军大道华融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6048422J。
法定代表人:蔡志雄。
被申请人: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1861G。
法定代表人:徐鸿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正勇,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黔0381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4.3万元的银行存款(账户名∶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账号:240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赤水支行)。被保全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供华融公馆项目6套房产(22-1-2901、22-1-2902、22-1-3001、22-1-3002、22-1-3101、22-1-3102)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融公馆项目6套房产(22-1-2901、22-1-2902、22-1-3001、22-1-3002、22-1-3101、22-1-3102)。
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被保全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4.3万元的银行存款(账户名∶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账号:240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赤水支行)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正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