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财保1号
申请人: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1861G。
法定代表人:徐鸿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正勇,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申请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红军大道华融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6048422J。
法定代表人:蔡志雄。
申请人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账户信息∶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2403××××6778,中国工商银行赤水支行)依法查封、冻结。申请人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XXXX6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04.3万元的银行存款(账户名∶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账号:240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赤水支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正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