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县甲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徐鸿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荔波县甲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
法定代表人:芦均,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波县甲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荔波县甲良镇人民政府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属被执行人荔波县甲良镇人民政府位于荔波县甲良镇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分别为:黔(2020)荔波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莫朝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平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