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5829号
原告:新疆筑城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文化宫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荔,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筑城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筑城建筑勘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筑城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筑城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余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蒲梦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