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与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47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左军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