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盛世长通电缆有限公司、诺兴线缆有限公司等与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104号
原告成都市盛世长通电缆有限公司、诺兴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盛世长通电缆有限公司、诺兴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盛世长通电缆有限公司、诺兴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旭东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