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四方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623执保15号
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安四方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1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安四方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邻水县经开区××号厂房的查封。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