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安四方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23民初158号
原告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四方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7元,减半收取计3623.5元,由原告天之燚电气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学成
书记员  古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