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623执5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并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3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华雄
审判员 陈洪宇
审判员 刘 丽
书记员 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