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潘术华。
被执行人:**,女,1985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罗庆飞,男,1973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被双方于2022年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f。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23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超文
审判员  廖梦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