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经开区城南机电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23民初2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金额为2687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到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1302执保2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院对该房屋暂无司法处置权,暂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司法处置变现。 四、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照片、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