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经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经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新疆经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08464.00元,执行费444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计114件,涉及债权人87户(2021年新增11户),执行标的合计1.66亿元。另查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银行存款账户均被各地法院依法冻结,名下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房产车辆均已抵押或被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新疆经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所受理执行案件中排序为第96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本案无法在六个月内正常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