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电力设计院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4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力设计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656100(不含执行费),已执行1400000元,未执行标的1256100元(不含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电力设计院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4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