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经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经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4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宁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璐